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是物业杀的,多方调查,帮助京敏调查的闺蜜被凶手杀害,为了京敏安全,送京敏回家的科长也没凶手杀害。多次找到疑似凶手的人,但是还是没能找到凶手。最后无法,京敏在家里安装了小摄像机,最后拍到了凶手,就是之前京敏住的公寓的物业,是个惯犯。最后京敏靠自己反杀了凶手。
东莞命案,3600元引发3条命案,凶手会判死刑吗?
先看看案情。
根据多家媒体的报道,这起命案是这样发生的:
殷某某等八人通过劳务中介曾某某与某工厂签订合同,当时的约定是时薪15元/时,工钱一周一结。八个人签约后只干了三天,就被工厂解聘。几名工人找曾某结算工钱,曾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几名打工者有找到工厂,但是工厂答复工钱已经与曾某某结清,并出示了相关凭据。
东莞命案
后来八名工友在工厂协助下见到了曾某某,但是曾某某要求会中介公司结算,工友们知道这不过是一种推脱,便坚决要求曾某某在工厂支付工钱。没想到中介曾某某是个老油条,带了两名打手和凶器,试图威胁一阵后让他们放弃索要工钱。 殷某某本来一肚子气,被曾某某威胁后,一气之下夺下刀子,将两个马仔和曾某某刺伤,最后的结果是三人都不治身亡。
至于本案当中,杀死三人的殷某某该当何罪,有罪还是无罪,关键是看证据。
第一种情况,正当防卫。
假如在索要工资的过程中,曾某某及其打手先动手伤害工友,并持刀威胁,然后殷某某夺刀将对方刺死,那么很显然殷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如果曾某某及其帮凶只是语言威胁没有动手,刀子只是待在身上没有使用,而殷某某夺刀将对方三人杀死,这种情况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一般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曾某某及其马仔有严重过错,依法可减轻殷某某的处罚。
东莞命案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小结:同情殷某某被黑心中介坑骗的遭遇,但是最后如何处理,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依法处理。
补充:本案三个核心问题,事情的主要过错方是谁,谁先动的手,刀子是谁的。如何处理,关键要看这三个问题的调查结论。
法院最终具体会怎么判目前还无法确定,不仅要看律师的水平,还要看收集到的证据,另外,社会舆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东莞命案发生后,新闻媒体报道了凶手冷血无情杀害三名中介,但是,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同情凶手的遭遇,甚至有不少人认为这三名黑中介是咎由自取,欺负老实人被杀完全是活该。与无差别杀人报复社会的案件不同,这次的杀人案没有牵连无辜,冤有头债有主,凶手只杀了三名黑中介,没有伤害无辜群众,在杀人后原地等待警察并且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良好,这些都有利于减轻判罚。
目前各大媒体掌握的消息主要是凶手殷某某打工期间被三名黑中介合伙坑骗了近4000元的工资,讨要多次无果,还被黑中介曾某某等多人语言侮辱,进而到工厂门口讨厌说法,殷某某与黑中介曾某某本来就矛盾很大,在工厂门口就吵起来了,曾某某电话叫来了另两名黑中介魏某某和张某,打算以多欺少。据说就连刀也并不是殷某某带去的,而是黑中介曾某某用来吓唬殷某某的,再加上又有另外两名黑中介拉偏架,殷某某不想吃亏的话只能开始反杀了,三名黑中介死得一点不冤,虽然不是像昆山龙哥那样嚣张跋扈的黑社会,但也不是什么善茬,所以事件发生后,无数人替凶手殷某某发声和站队。
我认为,如果能证明作案刀具是黑中介的,而不是凶手殷某某的,并且三名黑中介存在以多欺少的霸凌行为的话,案件或许会有重大转机,凶手殷某某的最终定罪也就不会是死刑。
回答不能笼统,要经过仔细了解才能判断,如果A在丧失对别人的伤害能力再被C杀死那么C就有罪,如果A有可能对别人造成威胁那么C杀死A就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当然还要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
谢邀请
提问者这是举个例子来说明什么
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见义勇为的界线,也是许多人关心的社会问题。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还是不少的。
A持刀追杀B,说明A正在实施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这时C出现,出手相救,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夺刀或用其他方法反将A杀死。C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见义勇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相反,社会对这种正能量应当大力提倡,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挷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C不负刑事责任。因为C当时没有时间去和A对话,去询问何原因追杀B,更没时间去做A的政治思想工作,苦口婆心的去劝导A,时间紧迫,容不得C做过多的考虑。此时,C想到的是如何尽快制止住这场杀戮行为!
如果当时A手中没有刀,或停止追杀或扔下手中的凶器,仍然被C杀死,这就属于防卫过当行为,就要负刑事责任了,或根据情节减轻或免于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文中提到的C应不负刑事责任。
仅个人看法,不代表任何一方意见。
谢邀。
这样的刑事命案,只凭这么筒单的介绍,不敢妄言C这种”见义勇为”是否有罪,要等警察调查清楚,看法院的结论。
杀人命案,谁敢妄言?A,是否精神病?或者向B追债?C和B是否一伙的,弄不清内情,都要"禁言"。
理论上无罪,c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其中,C守卫的对象是B,防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A
为了使自己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伤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A实施的、未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但一切都要看事后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C的正当防卫成立
C的行为貌似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可以依据下面两个标准认为C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C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
《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致其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很明显,B随时有可能命丧A的刀下,这时C不去救,B就得死(当然C看见了不去救,最终B被砍死也和C没有任何关系)。此时A的不法侵害足矣被评价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C的防卫行为把A“防死了”,其行为非防卫过当,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
C的防卫行为与A的侵害行为具有手段上的相当性
依据最高检在2018年12月总结的年度指导性案例中确认的正当防卫新标准来看,其中的第二条尤其引人注目,用通俗的话来阐明就是:
别人用刀砍你(或是砍第三者),你也可以用刀回砍他,不论结果是几何,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这就是C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第二个理由:
A的不法侵害手段具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性+C的防卫手段与A相当=正当防卫
另外补充,C的正当防卫有一个不成文的条件:防卫意识
那就是C在主观上的目的必须是见义勇为,而不是要故意伤害A
例如C和A有仇,看见A正在伤害B,心里暗喜,借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将A杀死,因为我国的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者必须具有防卫意识,所以此时C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但因为客观上还是造成了一个好结果(B没死),故C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一般而言,基于故意伤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会被认定为斗殴,而斗殴中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就是这个原因。
以上就是关于本问题笔者的个人看法,欢迎大家留言评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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