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3人故意吃虫讹饭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3人故意吃虫讹饭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牛吃了你家的菜应该陪菜,你毒死了人家的牛应该陪牛,损失可以互补。
法律责任应该追溯到毒药的来源,你打的药是从哪里来的,你会造毒药的话,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可饶恕。
要是买来的话,那就要追查卖药的责任,国家是不允许买卖毒药的。
那是一头牛还不算大问题,要是把人毒死了,那造毒药的厂家就应该有责任啊。
人生在世多行善事,善恶都是有报应的,毒死人家牛是真的,就应该顺心包陪,包赔如上粪,利大于弊。
我养的鸡吃了人家的庄稼,人家把毒药下在地里,毒死了我的鸡,损失不是很大,都强忍耐下去了。
过一百年以后,从思想上也免除不了这个阴影,那就是,小鸡上挽绳____系(记)着你里。
“常将好事与人,祸不侵临自己”,“谋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你不但要赔钱给邻居,而且还要负刑事责任。
政府早已经三令五申,农作物严格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对不听劝阻仍然使用剧毒农药造成人,畜伤亡的,农药使用人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轻者刑拘,罚款,重者制刑。
邻居的牛偷吃你家的菜,牛主人有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你给菜打药(必须是防治虫害需要)是正常生产活动,没有过错;但打药后必须有警示牌提醒或语言告知,尽到预防意外发生的责任,防止人误采误食。如果这样做了,你就不应该赔!若无警示提醒或语言告知,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看题主就是啥都不懂,既没有种过菜也没有下过田地的人,是在无中生有乱弹琴。
因为你根本就不了解打菜的农药的有效期。
现在销售的都是低毒农药,有效期为一个星期,很多时候,连虫子都毒不死,怎么会把牛毒死?
如果牛吃了你家的菜死了,你怎么还有机会在这里提问题?难不成你家种的菜你们自己一家人不吃?
一切得依法办事!不能看谁的损失大,而应该论谁先犯错。
牛没有边界观,但人是有的,且看管牛是主人的责任。
该不该赔,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因为你损失大,你就有理!就变成必须被同情的资本。
就如现今社会上有很多令人不耻的现象:
某邻居误把隔壁家的花草当韭菜偷摘回家包饺子,食物中毒,居然还有脸要求人家赔偿!?
还有偷摘公园(绿化带)树上的果实,掉下来摔伤的;大人带小孩子去邻居家玩,小孩子到处乱跑从楼上掉下来……等等,居然都敢理直气壮地要求赔偿?!什么道理?哪里来的底气?
所有这些,应该追究的都是生事者的责任,而不是无辜受害的邻居、公园、街道,并且还应该按真正受害方的损失赔偿。
奇怪的是,居然还有看客大呼什么同情弱者,出于人道主义的赔偿……
同样,那些建立在所谓同情伤者或弱势的所谓同情,是站在“所谓道德”至高点的精明的虚伪,因为赔偿付出代价的不是他们,他们只想博取“善良”的名声!这是无底线的,是对坏的行为敞开大门,是对恶的纵容。
真正的道德,应该建立在事件本身的法理与道义之上的、值得鼓励正大光明的正确行径。
没有边界的同情,是伤害正义的推手,是变相的对良善的欺压……只能催生那些不劳而获的人心生侥幸继续蒙混为祸,只能令社会风气日益乌烟瘴气、滑向恶性循环的深渊。
出于私利、或疏于职责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良后果,且妄图将损失转嫁于他人的行为,都不值得同情,而且应该被严厉谴责、制止或惩罚。切不可“和稀泥”一味地姑息!
只有这样,人人才会恪守本份,遵纪守法,只有如此风尚发扬下去,这个世界才会真正地祥和。
摘自我的公众号:
农民估计会觉得委屈,明明是他偷吃,我肯定不需要负责任的。但这不完全对!
农民要不要负责人得看农民打农药时的表现!如果农药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说农民有做到提前采取安全措施和警示他人,那么农名则无需负责;也有其它情况农民需要负责任的,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两种情况。
小李家边上有一块自家的菜园,这天小李刚打完药,就被一路过的人偷摘吃了,结果被毒死了,这人的家属找上门来要小李负责,向小李要求赔偿,小李便觉得冤枉了,是那人偷摘在先,只要他不干出这种事,怎么会被毒死?所以小李主张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该损害结果,而无需赔偿。
那小李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事实上,这得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一、小李不需要负责的情况
首先,因为我国明文禁止使用高毒农药,如果小李用的农药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且符合国家标准,就说明该农药是低毒农药,一般只要经过水洗就不会出现中毒现象,就算中毒,可能也只是轻微中毒症状,不至于导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其死亡是不是真的由农药导致的。
其次,小李负有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的义务,比如设栅栏围住、设立警示牌等。
如果小李将菜园围了栅栏还在菜园周围设有相关的警示牌告知路人菜是会被撒农药的,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的义务,且所施用的农药达标的话,偷摘人应该自己承担其不当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小李需要负责的情况
首先是所施农药不达标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追究使用该农药的农户的责任,还要追究生产方及销售方的责任。
对于使用者而言,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也有不同的情况,一个是农民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不达标的高毒农药后施用,使用者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相应的认识,但其事实行为确已构成使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所以也要负一定较轻的责任。
另一个是明知高毒还购买且使用的,且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主观上虽然没有毒死人的直接故意,但属于放任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除了没有尽到相关的注意和警示义务,本身就是结果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要承担相应较重的责任。
其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药本身达标,但因使用者操作不当而致使用量过当,毒性就可能增强到致死的程度,这个时候,使用者的行为主观上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个时候施用农药的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想来,农民施用农药的行为都已经成了习以为常的农事操作了,更何况在自家菜园里施药,周边一般都是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识的,且都知道偷摘者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该是自食其果才对。但事实上,自己的行为对偷摘者造成损害,也同样构成侵权。符合相关条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农民们在平日里施用农药的时候,也要多加注意。购买的渠道要正规合法,农药的质量要认真核验,施用的时候也要正确操作,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哪怕是自家院子,也最好设立相关的警示标识,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3人故意吃虫讹饭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3人故意吃虫讹饭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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